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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
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提出的問題和建議
為激勵創新研發、發展高新技術產業,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出臺多項優惠政策并實行認定管理。認定管理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具有顯著促進作用,但還存在一些不足,近年來出現了諸多“偽高新”現象。為進一步說明一些企業造假申報慣用手段,筆者以2018年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術企業審核中發現的41戶典型造假企業為例,剖析其存在問題,并總結歸納問題特征,為今后高新技術企業審核提供參考。
一、案例剖析
1.是企業規模普遍偏小。該41戶企業從財務和稅收狀況看:注冊資產規模較小,大多數不足百萬;企業營業收入較少,大部分全年收入只有少數幾筆,且多為未開票收入或免稅收入;41戶企業中只有一戶實現利潤,但也不超過萬元;企業基本未繳納稅收。
2.是企業集中注冊在眾創空間等地。該41戶企業注冊地多集中掛靠在大學科技園、創業孵化中心、軟件園、創新產業園等地,通常只租用一兩間辦公室,甚至沒有辦公場地,這既減少成本,也易于脫離政府部門實地監管。目前按照合肥市政策,眾創空間或孵化器孵化一戶高新技術企業至少可獲得政府獎勵10萬元,眾創空間也樂見企業在此掛靠。此次調查的41戶企業均注冊在合肥市高新區軟件園某一眾創空間,且實際均未入駐辦公。
3.是企業成立時間較短,便于包裝造假。該41戶企業實際成立時間集中在2014年以后。選擇成立時間較短的企業,或是購買成立時間短已無實質經營的“僵尸企業”,便于不法分子縮短造假周期,降低造假成本。通常做法是:對2015年、2016年稅收數據作補充申報,一般申報數額較小,同時2017年虛增相對多的免稅收入,保證企業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前三年銷售收入遞增,且增幅較大,從而提高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性得分和通過幾率。
4.是企業知識產權層次較低且獲得時間集中。經實地核查,該41戶企業實際無研發場所和研發人員,不具備技術研發條件和研發能力,企業申報資料對研發情況進行了虛構。調查中還發現,企業知識產權科技含量較低,基本不具備一類知識產權。通常做法是: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前一次性購買實用新型專利、軟件著作權或外觀設計等二類知識產權,且知識產權授權時間集中在2017年底至2018年初。
5.是中介機構深度參與造假。審核發現,部分中介機構在利益驅動下深度參與了高新技術企業造假申報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資料要求較高,如果企業不具備一定實力和財務管理水平,難以提供相關申報資料。但中介機構利用專業優勢以假亂真,從知識產權申請、專項審計和鑒證報告、三年財務會計報告,到申報材料的準備和裝訂,為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全程“服務”。
二、原因探究
1.是獲取政府獎勵的利益驅動。為謀求經濟利益,企業造假申報趨之若鶩。上文分析的41戶造假企業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,按照稅收法規,小微企業所得稅稅率10%,低于高新技術企業稅率15%,前者稅收優惠力度更大,一些企業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,目的主要是為了騙取政府獎勵。
2.是高新技術企業準入門檻高。按政策規定,企業要通過認定,須在技術領域、知識產權、研發費投入、科技人員占比、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比等方面同時達標,因此,不少真正的高科技企業也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拒之門外,一些企業為通過認定只能選擇造假。
3.是審核部門權責不清。當前,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是科技部門和稅務部門雙主體運行模式。評價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與稅收優惠關系最為緊密,由科技部門牽頭審核認定工作,事實上弱化了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評價工作的本因,不利于提高審核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。
4.是虛假申報法律責任小。根據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》等規定,企業申報認定提供虛假信息騙取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,一經查實將取消資格、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加收滯納金,給予下調信用等級等行政處罰,且當年不能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,這樣的懲戒措施還不足以威懾造假者。
5.是對中介機構缺乏監管。目前,安徽省各級政府尚未制定《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》等制度文件,沒有就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制定統一管理規范。同時,按照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》,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在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有弄虛作假行為的,由認定機構公告三年之內不得參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工作,但目前合肥市尚未有中介機構因此受到懲罰。
三、意見建議
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實施背景下,筆者認為只有守住高新企業認定門檻,讓真正的高新企業得到實惠,激勵更多企業踏實研發創新,才能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。
修訂完善認定管理制度。修訂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》和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》,使頂層制度設計更趨公正、公平、簡易。例如,建立稅務、科技部門長效工作機制,制定溝通協調、問題解決、調查研究等工作制度,規范審核認定管理;厘清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權責,明確稅務部門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審核牽頭部門;根據行業特點或企業規模制定不同層次的認定標準,如適當降低超大規模企業研發費的占比,對具有先進工藝的勞動密集型企業降低科技人員占比要求。
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考核和獎勵方式。地方政府要轉變政績觀,考核高新技術企業要從“重數量”向“重質量”轉變,考核重點改為高新技術企業產值、稅收貢獻、研發人員數量、研究費用投入、一類知識產權獲得等相關指標;地方政府要改進對高新技術企業補貼方式,補貼設計與上述考核指標相關聯,并注重財政補貼的事中事后管理;政府部門要慎用財政補貼,減少補貼額度,減少不法分子獲利空間,例如,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普遍性現金獎勵每戶應不超過10萬元。
主管單位加強審核管控。從高新技術企業審核歷年情況來看,企業知識產權是造假重災區,科技局審核任務繁重。而受限于審核時限緊和申報企業數量逐年大幅增長,科技局很難逐一開展實地核查。建議科技部門增加專家力量加強科研立項審核,對部分有疑點企業嚴格開展實地核查,重點檢查其生產經營情況是否和申報材料一致,并對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經營實施持續性動態監管。
稅務機關依法嚴格審核。稅務機關嚴格落實《認定管理辦法》和《認定管理工作指引》,依法依規嚴格履行審核責任。要重點審核企業財稅指標的邏輯性和真實性,對符合上文造假申報特點的企業嚴格把關,并將審核結果與企業納稅信用等級掛鉤,對納稅信用等級M級以下納稅人不予推薦。同時加強后續管理,通過金稅三期管理系統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后續管理質效。
完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。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材料必須負相應法律責任。政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監管,主管部門制定落實《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》;同時盡快制定對違規中介機構懲戒管理辦法,通過罰款等方式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加大處罰力度;稅務部門對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與審計的中介機構資格嚴格把關,建立“黑名單”市場禁入機制。